华体科技: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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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3月7日通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于2022年3月9日完成封
卷,并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号)。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
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第5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
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北
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22年5月17日就2021年年度报告等会
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2022年8月18日就因发生财务性投资而扣减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2022年9月9日就
  本所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2年9月9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
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股本变动情况
  自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年3月7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公司累计回
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1,000股,此外公司因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转股事宜增加股票1,175股,总股本变更为141,572,919股。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股权激励导致的股票回购
注销事宜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鉴
于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10万股,回购价格为15.01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
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海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二)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事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20 年3月31 日公开发行了2,088,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华体转债”,债券代码“1135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华体转债”自2020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
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29股。
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58股。
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1,088股。
     (三)回购注销和可转换公司债转股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
影响
   公司回购注销股票的原因为股权激励事项,公司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股系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条件,公司已履行了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律师对会后事项的承诺
   除上述已核查说明的事项外,本所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2年9月
“XYZH/2020CDA50112号”、“XYZH/2021CDAA50137号”、
“XYZH/2022CDAA50071”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1-6月发行人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尤剑和卞睿,会计师事务
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勇、张丹娜、唐松
柏,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李云平、车佳美在会后事项期间
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变更。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情形。
  综上所述,自2022年3月7日发行人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
发行人没有发生“15号文”、“备忘录第5号”、“257号文”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
《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林 丹 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李 云 平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车 佳 美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9
层A2115,邮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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