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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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
                           “公司”或“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完成封卷,并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
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5 号”)和《关于再融
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
文”)的规定和要求,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就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会后事项向贵
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就因发生财务性投资而扣减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就
  东吴证券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2 年 9 月 9 日)至本承诺函
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股本变动情况
  自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 年 3 月 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公司
累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1,000 股,此外公司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转股事宜增加股票 1,175 股,总股本变更为 141,572,919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股权激励导致的股
票回购注销事宜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 解
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10 万股,回购价格为 15.01 元/
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海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二)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事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开发行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华体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
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 29 股。
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 58 股。
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 1, 088 股。
   (三)回购注销和可转换公司债转股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
不利影响
   公司回购注销股票的原因为股权激励事项,公司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股系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条件,公司已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
不利影响。
   二、保荐机构对会后事项的承诺
   除上述已核查说明的事项外,东吴证券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
(2022 年 9 月 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逐
项发表意见如下:
“ XYZH/2020CDA50112   号 ” 、 “ XYZH/2021CDAA50137   号 ”、
“XYZH/2022CDAA50071”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 年 1-6 月发行人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尤剑和卞睿,会计
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勇、张丹
娜、唐松柏,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李云平、车佳美在会
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变更。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行。
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次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15 号文”、“备忘录第 5
号”、
  “257 号文”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 睿         尤 剑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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