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要
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的调整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后的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
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
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更新后的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
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有利于
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中涉
及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合理
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汪涛、李文鑫、冉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