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履职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
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定价参考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
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
本次终止发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
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
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