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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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
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泸州市国资委《泸州市市属国
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要求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置的合法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
竞争。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
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
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
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由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通
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具有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公司应
当依法拒绝。
     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供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公司系列酒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
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
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
行:
     (一)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经党委会和经理办公会审批后
实施;
     (二)单笔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在 5000 万元以下的,经董事会
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
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每一完整会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
累计超过 8000 万元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疫情、战争等特殊情形下,董事长
对外行使单笔 50 万元以下的临时捐赠权。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
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报公司对外捐赠管理部门。捐赠
申请应当包括:对外捐赠议案、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
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
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股份公司,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
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
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
同时报公司党委工作部、审计办备案,审计办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
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泸州
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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