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
监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指定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固定部分、浮动部分和福利三部分构成。
(一)固定部分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二)浮动部分包含效益工资及奖金等科目,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根据考
核结果统算后以奖金形式发放;
(三)福利部分指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普适福利,适用本制度的人员不得享受
超出股东要求的履职待遇。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薪酬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工资。
第七条 下列税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和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及其它个人需要承担的费
用。
第八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离任的,未发放的固定部分薪酬按履职时间
计发,未发放的浮动部分薪酬不再计发;适用本制度的人员非因个人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发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
第九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被解
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未发放的浮动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
务薪酬标准执行。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公司
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多于”、“低于”、
“过半”、“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