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九天: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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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
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
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
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
  第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日以内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 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会议通知应当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
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监事会认为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
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遇特殊情况,经全体监事同
意,也可以采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监事对所议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现
场会议或电话会议,以书面传签的形式由全体监事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通过书面传签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
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 会议议程;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及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多于”、“低
于”、“过半”、“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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