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特玻: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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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特玻”或“公司”)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
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谨慎论
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
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
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的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
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
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别为 8,286.78 万元、9,080.30 万元以及 12,478.07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146.22 万元、270.36 万元和 65,964.41 万元,其中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013.90 万元、8,870.41 万元和 5,246.76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
职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玻璃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有药用玻璃、耐热玻
璃和电光源玻璃等系列。公司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者参
股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优异,现金流健康,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
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
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009685 号、大华审字[2021]000979 号和大华审字[2022]000552 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净利润分别为 8,493.81 万元和 11,614.97 万元。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
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别为 8,286.78 万元、9,080.30 万元以及 12,478.07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的规定。
  (四)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
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进行资
信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
决议生效条件。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的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
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
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
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
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
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
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
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等要素”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
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
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严格执行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
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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