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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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
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系指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本公司”)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
的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
企业财产。
  第五条 母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
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员由母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
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
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
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
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
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
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母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按其章程
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
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
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
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母公
司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
交年度财务报表,前述财务报表应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
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
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
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提交母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
公司董事会审议;依据董事会对董事长决策权限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应提交母公司董事长审议。
  上述事项经母公司决策后,母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和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行
使股东权力,落实母公司决策。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总经理权
限的规定,属于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
治理结构,由子公司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母
公司。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
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子公
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法配合。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
公司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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