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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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
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
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公司
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
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提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
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
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
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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