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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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2]第【0593】号
致: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
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7日14:5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
业园环镇西路1号总部大楼101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34,406,05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2.433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9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2,376,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0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4,149,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0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4,911,98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6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245,8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3,266,2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3%;6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2%;245,80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
   关联股东边程、杨学先、曾飞、周鹏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06,780,2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2,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4,146,7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2,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00,704,7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7%;6,077,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8,071,2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72%;6,077,8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2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00,703,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5%;6,079,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8,069,5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61%;6,079,5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3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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