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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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2第01964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
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
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见证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的凯盛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
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
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
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上 海 证 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
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山大道800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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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的股份数为242,649,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652%,其中,通过参加现场
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28,483,3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10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共1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4,166,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2年10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东大会。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与中国建材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且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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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出。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1、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关联股东凯盛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凯盛科技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