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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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天顺风能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根据
本所及公司所在地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
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通讯
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 至 9:25,
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93 号来福士广场 T3 座 1203 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41,148,39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611%。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18,253,41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43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2,894,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包括以通讯方式参会)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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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拟选非独立董事4名,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股数1,019,864,85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6,572,9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84.5611%。
同意股数1,036,826,27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3,534,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8648%。
同意股数1,041,770,12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8,478,2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4510%。
同意股数1,035,259,66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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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1,967,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7284%。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拟选独立董事3名,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股数1,042,854,41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9,562,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1.2375%。
同意股数1,040,745,058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7,453,1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74%。
同意股数1,036,948,42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3,656,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9534%。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拟选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表决
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1,039,428,18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6,136,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7522%。
同意股数1,042,868,414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9,576,5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1.2477%。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
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