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赖晓敏先生、李国权先生、陆隆文先生、程晓文先
生、郭亮先生、刘二先生、戴文笠先生、王燊先生符合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聘任赖晓敏先生、李国权先生、陆隆文
先生、程晓文先生、郭亮先生、刘二先生、戴文笠先生、王燊先
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签字:
(郭明文) (谢 娟) (邢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