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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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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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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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调整。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邮箱等,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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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
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
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公司官方公众号,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
咨询、现场参观、媒体采访与报道、分析师会议和路演、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
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
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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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 应出席说明会。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方
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走访调研的,应当实行预约制度,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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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的问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
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
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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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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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形式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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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八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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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
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
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
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
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
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
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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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三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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