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核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职已届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邓启东先生、齐卫东先生、张水利先生、王剑莉女士、林俊杰
先生、吴捷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职已届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薛祖云先生、刘斌先生、廖益新先生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象屿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艺峰:
沈维涛:
廖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