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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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股票挂牌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制度。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
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忠实
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根据适用上市规则而披
露的文件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上;
无法履行职责;
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监会处罚;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
  (2)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相关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公司应按适用上市规则就非标审计报告在业绩公告中披露有关
事项的详情。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2个月。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草案;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公司挂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的,必须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或书面说明,按有关部门规定应公告
的,公司应当将其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决议报送公司挂牌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文稿、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法律意见书报送公司挂牌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同时披露。
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对外披露。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且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室。
重大进展、变化等时,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将本单位、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士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报告公司股票挂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
定网站披露有关信息的时间。
  在不同报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保持一致。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资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未按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审查,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未经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
司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
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业秘密风险的信息,公司应当向国家相
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
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进行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度报告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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