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 贵州茅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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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当
占多数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若公司董事长当
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
拟写会议纪要、为委员工作提供服务及组织办公室成员开展议案预审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办公室;
  (四)由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
起五天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
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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