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识别、评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活动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
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对公司
经营方面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
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
录、拟写会议纪要、为委员工作提供服务及组织办公室成员开展议案预审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四)制定公司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三)公司全面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和实施情况;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在会议召开
之日起五天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
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表决事项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
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