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2-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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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证券代码:300763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
锦浪科技(300763)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
订。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
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37,720.0685 万股的 0.468%。其中,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 14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37,720.0685 万股的 0.09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 20%。
锦浪科技(300763)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93
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4.2 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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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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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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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锦浪科技、本公
               指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激励计划、限       指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类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关键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归属条件           指
                   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指
《公司章程》         指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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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关键技术人员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激发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的动力和创造力,保
证公司战略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满足公司对技术人才的
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
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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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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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关键技术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关键技术人员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影
响力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了劳动
合同。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3 人,均为公司关键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是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关键技术人员,
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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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
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
现。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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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6.37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37,720.0685 万股的 0.468%。其中,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 14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37,720.0685 万股的 0.09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 2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关键技术人员(共 193 人)     141.10          80.00%       0.374%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 193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35.27           20.00%       0.094%
       合计           176.37          100.00%      0.46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注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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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根据《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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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
一致。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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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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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4.22 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确定,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07.38 元的 50%,为每股 103.69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0.36 元的 50%,
                                       为每股 120.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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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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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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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1、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达到 80 亿;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1、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
               达到以下两项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个归属期        1、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达到 120 亿;
  注: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
数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且扣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
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每个考核期期初
制定《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归属之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方案》,
报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后执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根据个人所在
部门业绩情况并结合个人考评得出,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激励对象只有
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 D 级以上(含
D 级),才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归属期内所获授的对应比例限制性
股票申请归属。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归属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可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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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A           100%
                B           100%
                C           80%
                D           50%
                E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 “营业收入”、“净利润”,所设
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
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
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业绩指
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
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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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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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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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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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归属期内,以对归属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
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1.10 万股。按照本激励计划公告
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授予时进行正
式测算)。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
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2 年 10 月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3-2025 年股份支付
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                                 摊销费用(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
性股票数量(万
                用(万元)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授
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
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
东注意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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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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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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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
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
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
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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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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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
归属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
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
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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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
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
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
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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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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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可按照返聘岗位的要求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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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
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属,作废失效。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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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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