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
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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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董事与本次激励计划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属于非关联董事,不需要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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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两个层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
除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的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稿中所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
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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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了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修订稿中所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 郑会建 郑 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