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4日经公司八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深圳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和变更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圳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其在
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
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深圳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
反本管理办法,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管理办法,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办法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