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 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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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4日经公司八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
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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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
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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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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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任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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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
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
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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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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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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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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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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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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