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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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
朱云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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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0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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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2022 年 10 月 14 日,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均为关联股东,根据《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
述股东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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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6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料有限公司 75%股权暨关联交易》。
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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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11,697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均回避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易议案,公司长期以来系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蝶新
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之一,同时由于红蝶新材料为公司控股股
东红星集团下属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拟参与竞拍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 75%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镇宁县红蝶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因此,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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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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