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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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层在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禄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分管市场
营销、生产、研发、品质、人力资源、行政、安全、环保、法务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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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上述人
员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对董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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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
人。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专职在公司工作,
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应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
人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应明确聘期,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主
要内容包括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
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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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
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和社会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
身利益的制度和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及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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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批准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需使用的资金,但
若使用资金事项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应先获得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审批;
  (二)批准公司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不含发行股份、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所涉及的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融资事项;
  (三)签订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或者总资产低于 50%或绝对金额 1 亿元以下,且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技术服
务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四)批准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行为,但该等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签署的合同金
额应符合上述第(三)项的规定;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或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授
权的事项。
  第十四条    超过以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审批标准或涉及关联交
易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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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基本职责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全权负责;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和授
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凡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
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不能忽视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
人员的意见,以集中经营班子的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
性。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做最终决策时,原则上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
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总经
理应作出最终决定,经营班子的其他成员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
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每月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会议
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主持。
  总经理提议或 2 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公司应该召开总经
理临时办公会议。
  为提高办公会议的工作效率,办公会议应实行“会前提交议案,
避免临时动议”,“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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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有关人员,通知的内容
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对于重要的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
议除外);
  (三)遇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事后须及时在办公会议
上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固定人员有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会议所需讨论、解决的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
人员。
  上述人员因工作、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应向总经理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并形成会
议纪要、决定等文件,经总经理签发后(除紧急情况外)送达有关职
能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对需要提请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形成书
面文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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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纪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主持人和出
席人员、会议的议题、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的要点、记录人等内
容;
     (三)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
负责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薪酬
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营班
子的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评价由
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公司对经营班子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其薪
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
月度财务数据、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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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
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
过程中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三十条    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
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提供
的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生效后与新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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