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公告[2022]2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
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除外。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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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一)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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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序。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数。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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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
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 号)的要求设立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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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决定向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经理的工作;
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推荐、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 十七 )审 议公司 因本 章程第 二十 四 条 第
(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三)、
(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对外捐赠、赠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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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公司提供担
务资助除外)的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列职权: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案;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八)决定公司无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风险投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借款、对外担保事 ……
项;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意见。
注: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