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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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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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京新药业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时在浙江省新昌县
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98,189,2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457%,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 15:00 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7,714,13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6.89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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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80,475,10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4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0,475,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46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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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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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8,11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0,397,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本议案已获通过。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6,78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62%;反对 1,408,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98,171,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5%;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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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 4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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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金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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