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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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2-077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22 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
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实施了部分 A 股股份回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即以现有总股本 8,726,556,821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87,265,525 股后的可予分配股份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6 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2 年度中期分红派
息,本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数×分配比
例,即 642,840,124.42 元=(6,783,516,821 股-87,265,525 股)×0.096 元/股;
按 A 股总股数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A 股总股数
(包含已回购股份),即 0.0947650 元/股(含税)=642,840,124.42 元÷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将按 A 股总股数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 A 股除
权除息参考价=A 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47650 元/股。
   一、通过本公司2022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的会议届次和日期
的授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
案股权登记日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6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方案披
露之日起至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授予股
份等原因致使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分
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
月31日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份回购,本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按“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
应调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87,265,525股股份不再予以权益分派,而
其余8,639,291,296股股份按照2022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96元(含税)进行分配。
账户中87,265,525股股份不予分配。
过两个月。
  二、本公司2022年度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8,726,556,821股,扣除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的股份87,265,525股,对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股份8,639,291,296股(其
中A股6,696,251,296股,H股1,943,040,000股)之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96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864元。
  (2)对于A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先按
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96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
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19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09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
缴税款。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
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
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864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在
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A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现有可予分配 A 股股份之股东。H 股股东分红派息
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红派息方法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六、调整相关参数
   因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2 年度中期分红派
息,本次 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数×分配比
例,即 642,840,124.42 元=(6,783,516,821 股-87,265,525 股)×0.096 元/股;
按 A 股总股数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A 股总股数
(包含已回购股份),即 0.0947650 元/股(含税)=642,840,124.42 元÷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将按 A 股总股数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即 A 股除
权除息参考价=A 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47650 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刘同刚、吴迪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8197069
  传真电话:0536-8197073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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