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1 证券简称:立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3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8.7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50 元/股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5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5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9 月 21 日,公
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
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 亿元或者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0.8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润累计值不低于 1.8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累计值不低于 2.9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合格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8 0.6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授
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限制性股票 予日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99 人)
合计 158.70 100% 2.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13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故董事会根据公司 2
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14 名调整为 101 名,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60 万股调整为 158.7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二、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条件已经成就。
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
有效。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58.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50 元/股。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 101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8.7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24.50 元/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实施股权激励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
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
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
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2,232.91 万元,对各期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
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
整与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相关
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十、报备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