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2-055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无锡振华”、
“上市公司”)
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钱金祥所持有的无锡市振华开祥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无锡开祥”、“标的公司”)50%股权和钱犇所持有的
无锡开祥 5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为“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
牌前六个月至《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披露之前一
日,即 2022 年 1 月 10 日至报告书披露前一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自查结果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对于自查范围人员、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
在自查期间内,除以下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
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无锡开祥高管
张玲 2022/4/19 - 200
陈海之配偶
独立财务顾问 2022/3/21 500 500
潘晓林
主办人刘实之 2022/3/23 500 -
(注)
父
注:潘晓林上述买卖股票交易,部分系通过其朋友陈菊玉账户进行。
(1)张玲出具说明:“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论证和决策,未从本
人直系亲属处得知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无锡振华股票系基于自主判断后
作出的证券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自本说明出具日至无锡振华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无锡振华宣布终止本
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并且不会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无锡振华
股票的交易。”
(2)陈海出具说明:“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本
人直系亲属买卖无锡振华股票系基于自主判断后作出的证券投资行为。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
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1)潘晓林作出说明:“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的筹划、论证和决策,未从
本人直系亲属处得知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无锡振华股票系基于自主判断
后作出的证券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自本说明出具日至无锡振华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无锡振华宣布终止本
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并且不会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无锡振华
股票的交易。”
(2)刘实作出说明:
“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本人
直系亲属买卖无锡振华股票系基于自主判断后作出的证券投资行为。本人及本人
直系亲属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
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累 自查期间累
公司名称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股票账户
计买入(股) 计卖出(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泰君安”。
在自查期间,国泰君安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国泰君安已就上述股
票买卖情况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如下说明:
“国泰君安自营投资业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自营账户交易该标的股票系将
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用于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以及 ETF 基金对冲
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上述股票买卖行为
与本次交易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
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公
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涉及的
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除上述人员、机构之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机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
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认为:
根据上述自查情况、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承诺及中介机构核查,未发现本次重
组相关方的相关交易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
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无锡振华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根据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买卖股票说明等文件,未发现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
卖无锡振华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最终结论以相关部门的取证调
查结果为准。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
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无锡振华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