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的关联交易
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内容及相关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与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华光光电材料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可更好地开展产业链协同,实现资
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公司应用材料业务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本次拟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司对托管标的公司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
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形成不利影响;
四、本议案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安广实 盛明泉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