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査,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期权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
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并同意
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