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服: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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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4           证券简称:深信服               公告编号:2022-092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店(深圳北站店)负一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899,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832%(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5,682,546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库存股份数量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4,680,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63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219,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及股东代理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31,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7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名,出席 3 名;董事会秘书出席;财务
 总监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
 下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3,384,6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9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0444%;反对 9,515,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5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3,392,1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942,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0626%;反对 9,507,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3,392,1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942,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0626%;反对 9,507,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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