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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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516 号
致: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联讯”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卢文婷律师、钟昊律师参加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防控工作,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联讯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海联讯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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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
山区深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园 R2 厂房 B 区 3a 层海联讯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0 月 1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其代理人;
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5 人,共
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15,614,784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34.51%,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2 人,
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5,031,184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4.4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15,534,784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4.64%。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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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海联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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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51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卢文婷
签署:
承办律师:钟 昊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