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 四川长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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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长虹置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长虹置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置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绵阳虹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虹盛泰置业”)、绵阳安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州置业”)的业务
发展,公司和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控股集团”)分
别按照穿透后的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长虹置业、虹盛泰置业及安
州置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被资助对象的
经营管理情况和资金状况,可对其履约和还款能力进行有效监控,提供财务资助
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向上述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将收取利息费用,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长虹置业、虹盛泰置业及安州置业提
供财务资助,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所涉及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是正常的、合理的。在议案表
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
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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