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69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已付款项及利息合计 64,621,243.6 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西永盛”)就与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
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中油旭弘”)及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被告” 或“盘锦鑫智公 司”)买卖合同 纠纷案(合同编 号:
XH-YS-2021040101、XH-YS-2021040801、XZ-YS-2020111801、XZ-YS-2021011201、
XZ-YS-2021022001)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油旭弘、盘锦鑫智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永盛已付款项及
利息损失(计算至其全部返还已付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合计
金额 64,621,243.6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近日,广西永盛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桂 0702 民初 377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5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桂 0702 民初 3776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
桂 0702 民初 377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8 号,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2022 年 8 月 15 日
(二)案件受理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
(三)受诉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综合保税区八大街 1 号北
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 1 楼 103 室
法定代表人:利聪
被告:中油旭弘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
法定代表人:颜芳
被告:盘锦鑫智石油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鹏欣水游城回迁楼 2#办公楼 5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
二、案件基本情况
( 一 ) 与 中 油 旭 弘 的 《 购 销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XH-YS-2021040101 、
XH-YS-2021040801)纠纷案
XH-YS-2021040101、XH-YS-2021040801),分别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销售 6,500
吨 92 号 车 用 汽 油 ( VIA ) , 单价 为 人 民 币 6,800 元 /吨 , 总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民币 6,850 元/吨,总价款为人民币 44,525,0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4 月分别支付了上述合同定金人民币 8,840,000.00 元、8,905,000.00 元。但被
告收到原告款项后,未按时按质按量向原告交货,且经原告多次催促发货后,被
告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1)《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101)纠纷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已付款项共人民币 8,840,000.00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为人民
币 440,607.41 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
部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9,280,607.41 元。
(2)《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H-YS-2021040801)纠纷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已付款项共人民币 8,905,000.00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为人民
币 434,454.22 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
部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9,339,454.22 元。
( 二 ) 与 盘 锦 鑫 智 的 《 购 销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XZ-YS-2020111801 、
XZ-YS-2021011201、XZ-YS-2021022001)纠纷案
XZ-YS-2020111801、XZ-YS-2021011201、XZ-YS-2021022001),分别约定:由被
告向原告销售 10,000 吨 92 号车用汽油(VIA),单价为人民币 4,800 元/吨,总价
款为人民币 48,000,000.00 元;由被告向原告销售 10,000 吨 92 号车用汽油(VIA) ,
单价为人民币 5,700 元/吨,总价款为人民币 57,000,000.00 元;由被告向原告销
售 10,000 吨 92 号车用汽油(VIA) ,单价为人民币 6,500 元/吨,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17,100,000.00 元、13,000,000.00 元。但被告收到原告上述款项后,未按时
按质按量向原告交货,且经原告多次催促发货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交货义
务。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1)《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0111801)纠纷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已付款项共人民币 13,440,000.00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为人民
币 844,252.96 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
部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14,284,252.96 元。
(2)《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11201)纠纷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已付款项共人民币 17,100,000.00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为人民
币 944,294.78 元 ;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
部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18,044,294.78 元。
(3)《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Z-YS-2021022001)纠纷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已付款项共人民币 13,000,000.00 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为人民
币 672,634.23 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
部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13,672,634.23 元。
三、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
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6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四、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子公司经营工作中正常的催收行为,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积极
举措。截止目前,子公 司已对上述案件 涉及的已付款项 等计提坏账准备 合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5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3776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702 民初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