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 利尔化学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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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证券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22-064
债券代码:128046    债券简称:利尔转债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张利尔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
发的利息。2022年10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利尔转债”)将于2022年10月17日开
始支付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利尔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
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尔转债基本情况
年10月17日
年 10 月 17 日
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
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
“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
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18 年 10 月 17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
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
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
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
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利尔转债”第四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为1.50%(含税),即每10张“利尔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
民币15.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利尔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利尔
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5.00元;对于持有“利尔转债”的其
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
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
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10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利
尔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利尔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务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盛路58号5幢
  联系人:靳永恒
  联系电话: 0816-2841069、028-67575627
  传真:028-67575657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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