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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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2—120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创电子”)于 2022 年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第二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由405人调整为374人;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3,594万份调整为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98.00万股调整为1,142.55万股。预留股票
期权数量由104.00万份调整为183.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00万股调
整为107.45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
励计划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和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
励对象和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
及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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