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
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7.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学、廖县生、黄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