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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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
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挂牌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境内外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
本结构,拓展公司国际融资渠道,推进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GDR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
市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广东领益智造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2354号),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就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依据公
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
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
质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本次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
人本人同意,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蔡元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健成、李东方、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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