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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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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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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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本规则
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
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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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
出当日。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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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 A 股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间内,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
股东会议的通知。
   GDR 权益持有人按照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通知。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股东
大会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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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
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
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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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
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
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
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
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
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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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
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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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
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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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满足
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的理由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表决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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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本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监事会以提案方式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对每一个候选董事或监事逐个进行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
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分散投
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当与监事分
别选举;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多于其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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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
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
确定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或行政事宜的议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由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并以举手
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
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
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
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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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和载入会议记录,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或 GDR 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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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发行的 GDR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与《公司章程》有同等效力,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上市交易之日
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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