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联创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相关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事项
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和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之关联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陆繁荣先生
本次对陆繁荣先生的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并同意首次授予 373
名 激 励对 象 合计 2,317.00 万份 股票 期 权; 首次 授 予 369 名激 励 对象 合 计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10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25.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573元/股。本次拟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为140.4396万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