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
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
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
少注册资本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3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
仲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