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 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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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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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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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贾正新、陈剑
洪(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劲拓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
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
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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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3),公司董事会于本次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祝龙田北路 8 号劲拓高新技术中心(劲
拓光电产业园)研发中心 15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德勇先生主
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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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
并按有关规定对此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
与前述发布的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
大会股权登记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239,664,980 股)的 37.019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
公司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11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
股份 88,739,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26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7,870,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38%。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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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
事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受疫情影响,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及本所律师
以现场或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739,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870,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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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739,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870,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23,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53,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90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张春
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23,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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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53,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903%。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新
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一)项和第 (二)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第(三)项提案,已经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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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纪   超                    贾正新
                        经办律师:
                                陈剑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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