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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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22-049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及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1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召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453,639,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63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7.291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所持(代表)股
份数10,12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6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黄雄律师、林昕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3,639,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3,639,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且第一项提案表决通过是本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综上本提案
获得通过。
 (三)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3,639,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53,639,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黄雄律师、林昕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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