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证券代码:002815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稿)摘要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或“本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制订。
激励的情形。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向发行 A 股(即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87,564.65 万股的 1.83%。其中首次授予 1,333.0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87,564.65 万股的 1.52%,占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2.97%。预留 27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数 87,564.65 万股的 0.3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7.03%。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
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 会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
下: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限售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限售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限售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
下:
解除限售数量
占预留部分限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50%
限售期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50%
限售期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第一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崇达技术、公司、本公司 指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票 激 励 计 划 、 本 激励计 指
励计划
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该期限
限售期 指
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日 指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人才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第四节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227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 计划的
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计划涉及的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
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的审核及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节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06.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87,564.65 万股的 1.83%。其中首次授予 1,333.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87,564.65 万股的 1.52%,占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2.97%。预留 27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数 87,564.65 万股的 0.3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7.03%。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约占授予限
约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
总额的比例
(万股) 数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余忠 48.00 2.99% 0.05%
董事会秘书
彭卫红 董事、副总经理 48.00 2.99% 0.05%
赵金秋 财务总监 23.90 1.49%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224 人)
预留部分 273.60 17.03% 0.31%
合计 1,606.60 100.00% 1.83%
说明: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的规
定,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
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及
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限售期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限售期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限售期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 5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 50%
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
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按上述约定期申请的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若
当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
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09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6.09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64 元的 50%,为每股 5.82 元;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18 元的 50%,为每股 6.09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的 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
高于授予价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 3 期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
内满足本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
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除限售
期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第一个解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
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三个解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
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除限售
期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第一个解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
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二个解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
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
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1)以上各年度指标中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基准增长率则属于未达到当年
的解除限售条件,当年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2)以上各年度指标在净利润增长率均达到基准增长率的前提下,按以下
计算法则确定各期公司级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各期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各期公司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各期公司解除
限售股票比例
其中,公司解除限售股票比例确定方法如下(设 X 为考核当期实际同比 2021
年增长率,A 为当期基准增长率,B 为当期目标增长率):
考核期公司业绩条件完成情况 指标解除限售股票比例
当 B>X≥A 60%+(X-A)/(B-A)×40%
当 X≥B 100%
说明:
(1)以上“净利润”为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
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公司业绩考核没有达到目标条件而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3)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主要依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
要求,以被考核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当期个人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当期个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当期公司解除
限售比例×当期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S A B C D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70% 0%
个人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业绩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
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
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
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
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本激励计划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以此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
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三)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解锁期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 期内全
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
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2 年 7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票数量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以上为公司以特定信息初步测算的结果,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
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成本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
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
用增加。
第六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
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计划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
于授予价格,并且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
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
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裁员而离职;
(2)激励对象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
(3)激励对象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4)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其他情形;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的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执行。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上述
情形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第七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与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一)价格确定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按下述
规定需对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除外。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
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
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
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n
其中: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仍须为正数。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第九节 附则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