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麦食品: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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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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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264 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信
达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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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年9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
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2022年9月27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
  。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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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信达律师通过视频参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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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21,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
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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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21,9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本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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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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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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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490,548股;同意47,268,6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7%;反对20,400股,占出席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201,5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0,400股,占出席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3%;弃权20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明辉
  负责人:林晓春
                       何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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