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
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重要会议事项
(二)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5 亿元;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及时披露。
除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 公司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 仍包含在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关联交易事项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上述第(三)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通
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制度第
七条第(五)项第 1 目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规定。
已经按照第七条第(五)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 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七)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入破产程序;
超过总资产的 3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 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变更;
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监管事项
(十)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 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 但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
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
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使所报告的信
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
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公司任何部门及分支机构
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
门、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未设置财务机构
的部门, 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
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
负有督促义务, 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证券事务部提交本部门(分支机
构)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
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 报告人应于第一时
间通知证券事务部。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 5 日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
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事务部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
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
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 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支机构)与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 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审阅签字后, 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事务部。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
作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 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
关情况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如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则
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向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
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
表。
报告人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
交证券事务部的工作人员, 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 回答有关问
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
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