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 强化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四方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
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 切实有
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
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
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名
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其自动当选。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
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
会应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
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
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并至少每季
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 就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 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
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五)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各委员一致书面同意, 可
豁免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