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
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
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并同意以
人民币 15.08 元/股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吕伟、冯辕、张逸民